增生療法醫學在國際上發展大約由1930年代開始,由美國一位Dr Hackett在臨床上治療病人的經驗中發現,韌帶的受傷可能是肌肉骨骼疼痛的主要來源,因而發展出增生療法(prolotherapy),可以促進各部位受傷韌帶的修復,治療好疼痛,恢復關節穩定度,促進退化性關節的修復,在臨床上有非常好的療效。

Dr Hackett 之後,Dr Hemwall承續了增生療法的發展,並且教導了許許多多的醫師,也到墨西哥義診,影響了後來成立的Hackett-Hemwall foundation, 以及美國骨內科醫學會( American Association of Orthopedic Medicine, AAOM),這兩個學會成為世界上主要教學增生療法的機構,並且在墨西哥位患者義診並進行醫師的訓練。

台灣增生療法醫學發展大約十年,從2003年開始,有不少位優秀的醫師到國外進修增生療法的技術,並且在臨床上幫助了不少患者,於是在2013年十月經由38位發起人發起向內政部申請登記,希望可以把增生療法的訊息推廣到各個層面,讓醫師更加了解增生療法的觀念和技術,讓病人知道增生療法可以治療許多的肌肉骨骼疼痛,促進台灣的肌肉骨骼疼痛治療發展! 經由內政部許可辦理後,2014年2月,台灣增生療法醫學會終於成立,並且在2014年5月通過內政部立案,正式為台灣增生療法醫學服務!

台灣增生療法醫學會 章程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增生療法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促進增生療法醫學研究、推廣增生療法醫學教育、協助醫界提高醫療服務水準、貢獻醫學進步、照護國人長期健康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舉辦有關增生療法醫學研究、發表及學術演講會。
二、協助辦理醫師繼續教育。
三、推廣民眾增生療法教育。
四、發行學會刊物。
五、和國內外醫學會及增生療法醫學相關之機關團體連繫交流。
六、其他有關促進增生療法醫學進步及會員聯繫事宜。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一、醫師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具國內醫學院畢業之中、
西、牙醫師或國外正式醫學院(教育部採認之國外醫學院)畢業之醫學士以上並取得醫師執業執照者。由會員二人以上之介紹經監事會審查合格,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會員。
二、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團體或個人對本會有特殊貢獻經本會理事會通過者,聘請為本會贊助會員。
三、名譽會員:曾任本會理事長,或對增生療法醫學有特殊貢獻並經理事會通過者,聘請為本會名譽會員。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名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為利組織運作,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3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9人、監事3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1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副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副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3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副理事長因故不能代理時,由常務理事代理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補選完成。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3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6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6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20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1500元、團體會員3000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103年02月22日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103年5月8日台內團字第1030137262號函准予備查。
註:通過章程之會員大會:2014年2月22日 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內政部核備之日期、文號。

第四屆理監事名單

理事長
王偉全 醫師
 理事長的話

認識「增生療法」,開始我生命的奇幻旅程。

自從在台中榮總嘉義分院開始打增生療法,一路上好多貴人相助,科內同仁非常幫忙,在當時就建立不錯的名聲,又遇到林家弘學長(台中榮總實習時的學長,之前跟過他,現為『台灣增生療法醫學會』會長與台中榮總復健部主治醫師),因為當時一起對 「增生療法」產生興趣,甚至在大雅每個月舉辦讀書會,約診許多病人來討論研究並治療。

 

讓我徹底皈依增生療法的姜伯伯

老實說,我剛始也只是抱著「應該有效」、「要幫病人do something」的想法幫病人打增生療法,但是遇到84歲的姜伯伯,讓我從此成為增生療法的信徒!
原本嚴重的膝關節退化性關節炎,疼痛難耐,所有骨科醫師都建議他開刀,他在施打「增生療法」後,我幫他追蹤一張X光,竟然大幅改善,關節腔增大、骨刺消失,他不用開刀了!我把照片波在臉書上,所有朋友都嚇壞了,紛紛打來問我怎麼做到的。這件事情大大激勵了我,深信「增生療法」是有助於受疼痛所苦的病人的極佳治療方式,讓我更想好好精進這項療法。

 

隨著經驗的交換與技術的成長,我們決定到「增生療法」的發源地-美國,去看看人家到底怎麼打的!於是一股熱血的我們於2013年10月先去芝加哥參訪Caring Medical的增生療法大師Dr. Ross Hauser,接著參加了美國HHF年會,大有斬獲,習得國際大師的指導與最先進的技術,回來之後,發現施打技巧更好且效果也更好了!


HHF與Dr. Stanley Lam合照

 


Caring Medical與Dr. Hauser合照

 


會後派對,於Dr. Patterson家合照(HHF前主席,已於2013/1辭世,特此紀念這位慈藹的老師)

 

也因為姜伯伯的那張X光,更多人來找我打增生療法,台北榮總的詹瑞棋主任、周正亮主任也請我於2013年12月28日於台北榮總增生療法研討會發表演說。
因為反應熱烈,隔年5月3日又接受臺北榮民總醫院的邀請,針對運動醫學方面的增生療法應用做出演說。

 

其實增生療法對我最大的幫助是診斷,知道診斷後,注射與用什麼內容物都是水到渠成。例如膝蓋痛不只是退化性關節炎,哪個肌腱、韌帶、軟骨,哪個神經出問題,對症下藥才能根本治療。成立『台灣增生療法醫學會』是一個美麗的開始,更大的收穫是認識一群同好,一群仔細認真看診的醫師,一起出國進修,一起討論病人狀況。但學海無涯,愈學愈發現自己的不足,學習了增生療法後,真是大開眼界,才知道身體每個零件出問題,都有可能造成疼痛,他們彼此又互相連結,如何找出最原始的問題並不容易,用增生療法的概念去診斷與處置,是再適合不過了。

最後要特別感謝Dr. Stanley Lam,是亞洲骨骼肌肉疼痛的專家與先驅,也無私教導我們非常多的知識與技巧。

副理事長
尤稚凱 醫師
 副理事長的話

一路從復健科住院醫師、總醫師到現在成為主治醫師以來,遇到了不少形形色色的病人;我一直都遇到很好的復健團隊,身在其中我負責診斷和判斷病人該接受何種復健治療,然後復健儀器治療一直有它的瓶頸在,所以也學習到了各種注射治療和針灸治療。傳統的注射治療多半是以類固醇為主,短期效果很快,但中長期來講效果不彰之外,對部份軟組織則有累積性傷害;針灸的效果則是無法長期持續,但仍舊對病人的身體條理及疼痛控制佔有很大的角色,只是我渴求能夠真正治癒病人及改善慢性疼痛的方向。

在很多的機緣之下接觸了RIT (regenerative injection therapy),包括prolotherapy, PRP injection 和neural prolotherapy等,像是打開了潘朵拉的盒子,一個個病人的希望不停地出現!針對病人關節的不穩定、軟組織的傷害、筋膜的緊繃所造成的疼痛終於可以解決了,患者的生活品質也跟著提昇了。可以的話,很是希望更多病人能受惠於這些治療,在將來我們會讓更多的醫師與患者瞭解這樣的治療方式,並精進自己的知識和技術,共勉之。


常務理事
洪綱 醫師



學會顧問  
潘健理 醫師
 學會顧問的話

非常榮幸能夠擔任學會的顧問與榮譽會員。身為台灣增生治療的先行者,健理深深感謝家弘理事長所帶領的學會團隊,為會員醫師、患者、與國內外專家之間,建立起如此專業、溫馨、互信的溝通與學習平台。相信經由大家的努力,一定會有更多的患者能在增生療法之中重拾健康、遠離疼痛!


國際顧問暨榮譽會員  

林敬熹  醫師
香港肌骼醫學學會 HKIMM 副主席
美國肌骼醫學學會 AAOM 增生療法教師

 國際顧問暨榮譽會員的話

增生注射治療法,在海外已經有八十年的歷史。使用增生注射治療法的醫師們都知道這是一個很好的治療方法,而且現在已經有很多一級實證醫學的研究支持,但也不能成為西醫醫治痛症的主流治療方法,其原因之一在於大部份的醫師和民眾都不認識和不了解這項治療。

    我們都知道增生注射治療法所用的葡萄糖液或者血小板濃厚血漿都是沒有副作用的,整個治療法的精髓在於醫師能夠準確地判斷身體什麼位置的軟組織需要治療,這需要很好的生物力學和疼痛醫學的知識。而且,要達到最佳的治療效果,能夠精準地將增生液到需要治療的地方也是成功的關鍵之一。

    能夠為台灣增生療法醫學會的成立撰文,本人感到萬分的榮幸!看到一群台灣醫師非常的努力鑽研和增進增生注射治療法的技術,不斷研究和推廣這種技術讓更多的台灣醫師認識,本人更是深受感動。期望我們一起努力,以致有更多更好的實證研究使增生注射治療法能夠成為主流的痛症治療法之一。更願我們能攜手在華人以至世界各地的醫師及人民間推廣這個治療方法,使普羅大眾得以受惠。    


理事
林家弘 醫師 邱熙廷 醫師 林純如 醫師 陳威宏 醫師 劉鼎浩 醫師 莊博鈞 醫師
常務監事 監事 秘書長
吳宗儒 醫師 陳鵬安 醫師 蔡昇亨 醫師 謝凱閔 物理治療師
 

 

 

第三屆理監事名單


理事長:王偉全
副理事長:尤稚凱
常務理事:邱熙亭
學會顧問:潘健理
國際顧問暨榮譽會員:林敬熹
理事:林家弘、洪綱、陳爾駿、林純如、陳威宏、許瑞仁
候補理事:莊博鈞
常務監事:吳宗儒
監事:陳鵬安、蔡昇亨
候補監事:蕭博隆
秘書長:徐菁霜
會計長:黃和美

 

 

 

 

 

第二屆理監事名單


理事長:林家弘
副理事長:王偉全
常務理事:尤稚凱
學會顧問:潘健理
國際顧問暨榮譽會員:林敬熹
常務監事:陳鵬安
理事:邱熙亭、洪綱、陳爾駿、林純如、莊博鈞、許瑞仁
候補理事:蕭博隆
常務監事:陳鵬安
監事:吳宗儒、蔡昇亨
候補監事:陳明峰
秘書長:徐菁霜
會計長:黃和美

 

 

第一屆理監事名單


理事長:林家弘
副理事長:王偉全
常務理事:尤稚凱
學會顧問:潘健理
國際顧問暨榮譽會員:林敬熹
常務監事:陳鵬安
理事:莊博鈞、周依潔、陳爾駿、陳至淳、柳復威、王建智
候補理事:黃建銘
監事:吳宗儒、薛文惠
候補監事:蔡昇亨
秘書長:徐菁霜
會計長:黃和美

 


發起人名冊

丁睿宇、尤稚凱、王偉全、王嘉鐸、王燕如、江研壹、吳宗儒、

呂紹琦、李芓蓒、沈惠民、周依潔、林珊卉、林家弘、邱國琄、

凃俐雯、洪毓陽、紀君涵、張凱翔、張翔寧、莊博鈞、陳怡蓁、

陳芳蒂、陳貞伶、陳健行、陳爾駿、陳鵬安、黃建銘、詹育叡、

詹益承、劉鼎浩、蔡昆守、蔡昇亨、盧怡君、薛文惠、鍾進燈

共35位醫師。(按姓氏筆畫排列)

籌備委員

籌備委員名單:

林家弘、王偉全、尤稚凱、莊博鈞、周依潔、陳爾駿、蔡昇亨

籌備會工作人員名單:秘書:徐菁霜 會計:沈佩姜


立案字號:台內團字第1030137262號
會址:台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一路12號2樓
聯絡人:徐菁霜  聯絡電話:0963925345
電子信箱: TAPRM2014@gmail.com